宝鸡文理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本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院现设有哲学(社会科学部)、政法、教育、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历史、经济管理、音乐、美术、数学、物理、化学化工、地理科学与环境工程、机电工程、电子电气工∮程、计算机科学、体育等17个系(部),47个本科专业。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我院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成立了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监察室、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九条 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我院按考生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满额情况下,再由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若仍未满额,则由高分至低分录取服从院校调配的考生,满额为止。
第十三条 专业分配原则:按专业志愿清方式确定,即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满额为止。最后将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
第十五条 体育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考生体育专业考试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情况下,再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
第十七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所有本科学生,学满四年后,成绩合格者,由我院颁发“宝鸡文理学院”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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