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2012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陕西师范大学,英文名: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学校、国家教师教ω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陕西师范大学□ 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ぷ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十条 严格遵照教育部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和执行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和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为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在全国各省(区、市)均安排招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
(2)陕西省所有艺术类专业均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其他省份除美术类专业和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外,均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若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的一志愿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标准,则补投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 来源计划网上编制工作结束后,向教育部报送加盖学校公章的计划备案表(由计划◣管理系统生成),审核通过后╳,向有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报送加盖学校公章并已经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备案表,并按照各省级招办的工作安排及时核对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全部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除运¤动训练、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单考♀考生(田径一级运动员以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外,其余各专业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前必须参加相关专业测试:陕西省考生参加陕西省招办组织的统考或联考;其他省份考生参▽加各省级招生办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且成绩合格)和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测试,我校专业测试时间、具体要求及安排以我校2012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报考自主选拔录取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须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方法:
(1)以调阅档案的考生投档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取分数线。
(3)对于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中国语言文学基地和生物学基地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我校将其第二志愿作为第一志愿,按录取原∩则安排专业。
(5)对⊙于预录取分数线以上,但不能满足志愿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满额的专业由其他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二十六∩条 英语、英语(创新☆实验班)、翻译、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校后不得更换主修外语语种。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
(1)播音类、编导类★专业:对于已经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陕西省统考本科合格考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课学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别不低于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划定的第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的↘80%和90%;对于未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省份的考生,学校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主要参考第一志愿考生文化课成绩分布及陕西省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线确ㄨ定;文化课在学校专业最低〇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我校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3)师范性质的艺术类专业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
(1)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体育教育(师范专业)按专业课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民考民(协作计划)只招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ξ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定向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及华侨和港澳台地ξ 区学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联招♀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均实行按专业『招生,入学ξ 后按照“2+2”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原则上前两年按学科大类进行通识培养,后两年按学科专业方向进行专业培养。“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在校期间不予转♀学、不进行专业分流;其他学生入校一年后,学校将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成绩、志愿情况进行一次性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办》法详见当年《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助学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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