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韶关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韶关市惠民北路64号韶关学院黄田坝校区,邮政编码:512003
韶关市新华南路1号韶关学院医学院校区,邮政编码:512026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我校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在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采用“2+2”的协同培养模式,学生按照培养模式规定的时间,分别在我校及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就读,并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该专业录取考生不得转々学到其他高校,也不得转读我校其他专业。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在广@ 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要求: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Ψ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香港自主招生专业(专科)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面试采取现场中英文双语答问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的自然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语言能力、思辨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录取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入选考生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8月中旬公布录取结果。详见《韶关学院2015年对港自主招生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符合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加分条件的考生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二)专科学费(每生每年):文科类专业4500元,理科类(含外语)专业5500元,艺卐术类专业6000-8000元,中外合作的国际贸易类“国际商务”(创业管理,中英合作办学)、计算机类“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管理,中澳合作办学)专科专业19800元。
第八章 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励金。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致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每学年人民币8000元,或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电子邮箱:xsczly@126.com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15年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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