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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ㄨ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应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ω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量衡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本科专业在第二批本科A录取分数线上录□ 取;专科专业在第三批专科A录取分数线♂上录取。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录取◣各类考生。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原则╳上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ξ 广东省考㊣生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术科分上线,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外省考生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时按校考术科成绩60%、文化成绩40%折算后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符合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加分条件的考生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〇内,报考我校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卐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ξ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ζ 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生学费根据不同专业收费,3800元/学年-8000元/学年;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标准收费,600元/学年-1500元/学年。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的纪律监察监督与申诉。  联 系 人:颜燕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 真:0751-8120004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ω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 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xscqms@sgu.edu.cn  学校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6033.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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