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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卐所有考生(保送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Ψ 文化考试,台湾地区学生也可◤参加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我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zsb.hust.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

                  咨询电话:027-87542228 传真:027-87557014

                  微信公众号:hustzsb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 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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