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ζ 要职责是: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保送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在非平行志愿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国防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八条 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条 自主招生学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根据“统筹好招生计划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10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1~2学年5850元/年,第3~4学年16000元/年;其他专业4500~5850元/年不等,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30074
传真:027-87557014
电子邮件:zs@hust.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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