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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ㄨ东文艺职业学院主页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242、250号,邮政编码:511400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〇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各生∮源省(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 报考美术类、音乐类、文科类、理科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分和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

                  综合分=文化分+术科分×2.5

                  学校◥美术类、音乐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 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美术类各专业均不招色盲者。

                  第七章 收费标准

                  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公寓式宿舍,有空调、热水器)或每生每学年1500元(新学生公寓,有空调、热水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梁娟红

                  传真:020-34810210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真:020-34810200

                  学校网址:http://www.gdla.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委托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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