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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理工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大ω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大连校区(含主校区及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大连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ω 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院校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院校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 和咨询。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及内蒙△古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考生①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 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ξ 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根据在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语文”成绩Ψ 高者优先;文史类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八条 对江苏省考生的要求:理工类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 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1A1B,必测4C;文史类选测科目一为★历史,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1A1B,必测4C。

                第二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ζ 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和工业设计专业的学习需要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无美术基础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四章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国防生入学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其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大连校区在当地录取╲分数线则可转入我校普通专业学习;若其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大连校区在当地录取分数线,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三十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以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激励保障机制卐

                第七章附〇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ξ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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