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和国防科工委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飞行技术专业和国防定向生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保送生、高水平运卐动员、艺术特长生、艺术类、自主招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Ψ 规定和本校当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英语、艺术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和飞行技术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德语专⊙业要求英语或德语语种考生,国防生各专业要求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限制。
第十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当年∩招生简章。
E-mail:zsbgs@buaa.edu.cn 咨询电话:010-80688130 申诉电话:010-82317582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解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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