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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Ψ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分学院路校区和卐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沙河Ψ 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本科学制四年。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特殊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ζ 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①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ㄨ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除飞行技术专业和国防卐生外)。

                  第十七条 我校英语、艺术设计、金融学、飞行技术专业和国防生各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德语专→业要求英语或德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限制。

                  第十九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港澳台招生等招生计划,以及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々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一次◤性补助、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冲突①,以本章程为准。若各省份出台新的招生政策←,以我校在当地省份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jyc.buaa.edu.cn,E-mail:zsbgs@buaa.edu.cn,咨询电话:010-82330002、82330003,18801290972、18801290974,申诉电话:010-8231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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