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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①。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6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 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ㄨ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ω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 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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