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ξ 运动员∴),保送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座落在毛泽东∑ 主席的故乡——湘潭市,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关于招生改革的调】研,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ぷ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寄(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由学校组织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测试与考核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保送生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和专项水平测试。
第十四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保送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高考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专业,其优惠分不计≡入总分,但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突出的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与专业密切相关科目成绩突出的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外语类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二十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关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保送生、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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