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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技大学201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正式成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的高校。2006年,学校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

                  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三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北京科技大学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科技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级差”根据生源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2至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艺术设计专业(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艺术设计专业招生简章》进行。

                  ①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需参加当地的英语口试,要求语言表达能力较强;日语、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德语为◣零起点),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限制。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卐考生,其次为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国防定向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国防定向生招生简章》进行。国防生录取工作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批次进行。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校有关简章、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理科实验班:

                  第二十条 大专业与大类招生:

                  ②经济管理学院按三个大类进行招生,分别是“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和“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括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两个专业,“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会计学两个专业,“经济学类”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两个专业。新生进校一年半后开始分专业学习,专业选择的原则基本是自愿与学院协◥调相结合,需要考虑学生在校前一年半的学习成绩。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情况:我校针对本科生设立的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设立,奖励金额分别为8000元和5000元;人民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金额从500元至5000元;我校设立新生入校奖学金,对于考入我校的新生,奖励在本省入校新生中排名前3%的学生每人5000元(要求获奖者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理工科学生高考分数高于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80分,文科学生高考分数高于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50分);社会奖学金为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有宝钢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等近二十种,金额从3000元至10000元;除此之外,学校还设有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体育之星奖学金等。以上所有奖学金的获奖比例达50%。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问♂题,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中海油助学金、曾宪梓奖助学金等多种助学金;设有贷学金和困难补助,并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中心,负责为学生联系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5294 6233289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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