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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山大学坚持贯彻“综合评价、公平录取”的人才选拔理念,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第五条 校 址: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第七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九条 办学目标:建设成为文理医工各具ぷ特色融合发展,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中山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一般不退档。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录取规则,专级¤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在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名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生源仍不足时,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原则上不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专业以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章 其他类招生

                  第№二十五条 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考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校目前共有四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咨询我校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于4月8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3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510275

                  监督电话:020-84115582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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