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卐京理工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全国重点大学,坐落在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古都南京。学校由◥创建于1953年的新中国军工科技最高学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简称“哈军工”)分建而成,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1995年,学校成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ㄨ;2000年,获批成立研究生院;2011年,获批建设“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7年,学校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兵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入选“双一流”建设学科;2018年,王泽山院士获得2017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自为王泽山院士颁奖。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々文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在制订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招生ζ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ㄨ组领导。
第八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按照教〇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对于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
江苏省对于选考物理的进档考生,专∮业之间采用“等级级差法”计算排序成绩,选测科目物理为A+加级差分3分,其他选∴测科目为A+加级差分1分,若加分后分数仍相同,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安排专业;对于选考历史的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分数相同时,等级高者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njust.edu.cn/,咨询电话:400-110-2882,传真: 025-84432546,微信公▲众号: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监督电话:025-84315226。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々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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