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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医药学院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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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湖北医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学院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院简█介

                  第五条学院学科优势明显。开设有11个本科专业和4个专科(高职)专业,并有全科医学、急救危重病医学等辅修专业。拥有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湖北省本科品牌(或立项建设)专业;拥有5个省级⌒ 重点学科,5门省级精品课程,8个省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校本部现有专职教学科研人员652人,其中高级职称者305人;具有博、硕士学位者504人,“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1人、楚天学者4人,省“111”工程人才1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5人,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2人,省市级学科带头人58人。专兼职硕士生导师134名。

                  学院国内外学术交流频繁。与国内十多所重点院校建立了广泛、密切的合作关系。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罗马尼亚等多个国家的高校建立了学术与师生交流关系。先后聘请了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FeridMurad,美籍华裔科学家钱煦院士,中科院院士邓子新、工程院院士樊代明等70多位国际国内著名专家、中青年学者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或首席学科带头人。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考生报考湖北医药学院应试外语语种建议为英语,报考护理学国际护理方向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外语成绩优良者优先录取。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一条录取过程中关于成绩的要求:

                  (二)对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优先。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的分数级差按当年各专业考生报考的情况而定。

                  (四)录取十堰地区生源考生(含原始分数上线考生和加分后上线考生),其人数不超过在鄂招生计划的50%。

                  (一)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对原无志愿但经调剂投档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及考生志愿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学院按计划录取的考生,经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院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zs.hbmu.edu.cn/structure/index.htm,欢迎广大考生上网查询。

                  第十四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酌情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高职)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与省政府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三种)。国家与省政府奖助学金由国家、省和学校共同组织实施。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报考我校的高分考生(超出考生所在地区一类录取分数线30分以上)。学校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35%,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前三周进行。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助学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的新生应首选在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助学贷款。

                  第七章就业与深造

                  第二十一条我院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院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法在全国各医疗机构乃至其他单位落实就业。目前,我院毕业生以其全面扎实的综合素质广受用人单位欢迎。近年来,就业市场不断拓展,连续三年,我院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均高于省属院校平均水平,达90%以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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