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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理工大◢学〓2016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桂林理工▃大学,代码为10596。学校创建于1956年,原为国家部委属高校,1998年改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现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是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①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组建→招生工作委员会,成立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卐、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本专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七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 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电话:0773-5896248, 邮箱:jiwei@glut.edu.cn)。

                  第八条 学校以广西为主、面向全国招生,学校统筹考虑办学∏条件和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生源计¤划落实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不足和生源充裕省份,其招生计◤划的调剂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等2种类型,招生↓批次有一本(广西部分专业)、二本、高职ω专科等3类。

                  第十一条 按各省级招考院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投档的比例原则①上控制在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有规定的按照该省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规则为:以综合分(计算公☆式为:综合分=艺术成绩×0.6+文化成绩×0.4)按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艺术〗专业分优先,先∑ 安排志愿,最后从高分到低分调剂,直至完成计划为止。

                  第十四条 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旅游管理类专业受就业岗位聘用条件所限,要求考生形体ㄨ较好,五官端正,身高标准要求男女生分别在4200px和3900px以上,英语口语水平较高。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受办学条件限制,外语语种方面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ぷ费预收标准为:

                  2.建筑类7000元/生·学年;

                  4.其他理、工、经、管类6000元/生·学年,文、法类5500元/生·学年;

                  6.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分流后,学费标准按分流后相应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按1200元/生·年统一预收,入学后再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收费标准结算。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完善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缓缴与减免、勤工助学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桂林理工◥大学官方网址为:www.glut.edu.cn;本科招生网为:zj.glut.edu.cn/zsw;专科招♀生网为: zsw.glutnn.cn。桂林□ 校区电话:0773-5896575(兼传真),5891533;邮箱:zsb@glut.edu.cn;南宁校区电话:0771-5075888,5075889(兼传真)。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桂∩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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