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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理工大学2015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5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保证201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桂林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桂林理工大学。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广西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第八条 办学地点:博士与硕士研究生及大部分本科专业在广西桂林市屏风校区和雁山校区;高职专科及部分本科专卐业在南宁市空港校区和安吉校区。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等2种类型。

                第十六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的生源数量与质量、人才需求与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 身办学条件编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录取总规则为:非艺术类专业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思想政治品德符合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控①制分数线。设有校考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时,专业成绩

                综合分=艺术成绩×0.6+文化成绩×0.4)按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艺术专业分优先,先Ψ安排志愿,最后

                第二十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统考成绩、身体条件、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下,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录取:获得地(市)级以〖上各类奖励的考生;填㊣报地质类、

                第二十一条 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旅游管理类专业受就业岗位

                第二十☆二条 报考城市规划、建筑学等专业的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二ω十四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和广西自治区有关文件,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ω 二十六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专科招生网站在线查询。

                第二十七条 我校普通本科专业(类)按所修学分收取学费,学年初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根据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及所修学分进行结算,应用型本科、高职专科按↘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学」费预收标准为:

                2.建筑学和城〇乡规划7000元/生·学年;

                4.其他理、工、经、管类6000元/生·学年,文、法类5500元/生·学年;

                6.大类招生Ψ 专业,专业分流后,学费标准按分流后相应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BCU学习者,学费按英方标准执行,未出国者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学习,学费按该专业该年级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的标准为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及特殊困难补助等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五『条 桂林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网站网址:http://zj.glut.edu.cn;电话:0773-5896575,5891533;传真:0773-5896575;邮箱:zsb@glut.edu.cn。地址:

                安吉大道15号,邮编:530001;南宁空港校区,广西扶绥县城南新区双拥东路109号(南宁国际机场空港经济区内),邮编:532100,电话:0771-5075888,

                第八章 附则

                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桂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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