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前身重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渝州教育学院分别创办于1976年和1972年;2001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两校合并组建为渝西学院;2005年4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文理学院。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基本条件:学校占Ψ地面积1767亩,校舍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馆藏图书188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53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员工130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教授130余人,副教授280余人,博士160余人,外籍教师10人,外聘专家教授300余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20000余人。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监督及投诉电话023-49891717。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级招办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2、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另有重庆文理学院与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作培养“洲际班”项目,招生范围和类别仅为重庆市对口高职本科旅游类,且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合格考生。招生代码及计划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4、小学教育(定向西藏就业)专业面向重庆市招生,计划10名。招生代码及计划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重庆文理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录取规则
2、普通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安排专业,专业间分数级差依次为2、1、1、0、0;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6、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如果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接收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非第一志愿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
1、艺术类(专业成绩一律认定各省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
按综合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
综合分相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1)重庆市以外按各省投档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果某省投档未计算综合分,则按文化分加专业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口高职本科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规则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体检合格,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按照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成绩择优录取。
2、对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考成绩可降至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类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第十五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2、除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对口本科订单班)外,学校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4、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6、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我校合作的订单培养“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只招男生,要求年满18周岁,身高:航海技术培养方向1.65米、轮机工程培养方向1.60米;视力要求:两眼裸眼视力为航海技术培养方向5.0、轮机工程培养方向4.8(包括矫正视力);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色盲、口吃、纹身,无传染性、精神性疾病。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按学年制学费标准大致为师范类3125-5625元/年,普通类3700-6250元/年,艺术类4500-11500元/年,体育类4375-5625元/年。学校已实施按学分收取学@ 费,其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2、学校住宿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4、书本费属于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多退少补原则。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须在开学报到前以书面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或请假后逾期1周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且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
创新创业奖学金:一等10000元/年、二等5000元/年、三等3000元/年。
第六章 附则
学校网址:http://www.cqw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23) 49891968,49891969,49891966(传真)。
第二十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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