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校名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良乡校区
咨询电话:010-6890299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在京Ψ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按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区投放招生计划,只允许符合北京市2018年高考报考条件的北京户籍考生报考。
第四章 录取
1.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原则: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是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①围内调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有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5.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其中ω 最高一项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数进行录取。
7.在江苏省,我校对进档的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录取,选测等级要求为AB。
9.艺术类○专业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提前录取。我校在文理兼招的招生省份和招生专业,文理同等对待,统一录取。2018年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该省统考且取得合格证,方可按我校录取规则录取。具体情况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考试有关文件执行。
11.报考美术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校考合格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校考成绩+高考成绩×0.6(其中高考成绩为◎不含政策性加分的实考分,对于高考满分不是7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须将文化成绩折算成750分满分后再计算综合分)。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在高考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ㄨ制线且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②舞蹈学(师范)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④音乐学专业考试“综合合格”和“单项合格”的考生,高考填报志愿时统一填写“音乐学”。录取时由我校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合格类别录入音乐学(师范)或音乐学。取得“综合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师范)专业方向;取得“单项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专业方向。
13.初等教育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①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校考成绩+高考成绩×0.6(其中高考成绩为不含政策性加分的实考分)。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的特卐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2.口试要求:报考外语类各专业(不含在京招生的双培与外『培计划的外语类专业)、小学教育(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地◥高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以上专业对外语口试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4.数学单科成绩要求: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系和信息工程学院的各专业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录取时对数学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6.师范类体检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ㄨ《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8.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10.面试:在京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以及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需要进行面试。面试时间:2018年6月9、10日(考生任选一天),面试地点:首都师〗范大学东一区。面试考生须于2018年5月25日至6月5日,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进行网上报名。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12.宽口径录取:我校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采取宽口径录取,分专业培养模式,录取时参照考生专业考试报名填报的志愿和综合成绩分配专业方向。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未尽事宜请参见我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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