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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师范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校名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良乡校区

                  咨询电话:010-6890299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

                  1.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原则: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是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有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5.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数进行录取。

                  7.在江苏省,我校对进档的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录取,选测等级要求〗为AB。

                  9.艺术类∩专业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提▓前录取。我校在文理兼招的招生省份和招生专业,文理同等对待,统一录取。2017年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该省统考且取得合格证,方可按我校录取⌒ 规则录取。具体情况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考试有关文件执行。

                  11.报考美术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校考合格考生按照专业校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文化课满分折合后再计算)占40%,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校考分数×高考满分÷200×40%+高考分数×6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在高考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②舞蹈学专业:按照专业校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④音乐学专业考试“综合合格”和“单项合格”的考生,高考填报志愿时统一填写“音乐学”。录取时由我校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合格类别录入音乐学(师范)或音乐学。取得“综合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师范)专业方向;取得“单项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专业方向。

                  在高考成绩过北京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

                  ②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按照专业校考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后再计算)的50%和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的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校考分数×高考满分÷300×50%+高考分数×5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1.语种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及小学教育(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等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3.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外语类各专业(不含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的外语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国际教育、历史学(基地班)、世界史、数学类、生物科学(师范)、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等专业以及小学教育各专业方向,对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5.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首都师范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7.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从2015级新生起,师范类专业学生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9.师范╳生就业:师范生就业政策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京教人【2016】22号)执行,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8】018号)执行。录取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考生按照定向区教委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入学前须与区教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区教委安排就业。京外师范生参照执行。

                  11.大类招生与培养:我校数学科学学院数学类(非师范)专业继续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原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类录取;学生于第三学期末在以上三个专业内,(按一定比例)根据学生意愿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13.学习校区:除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历史学院世界史专业2017级新生之外,其它专业第一学年均在良乡校区就读;2-4年级在校本部、北一区、北二区和东一区学习。

                  第十五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文理科专业5000元/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收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900元。以上费用标准以2017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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