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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考生、高校专ㄨ项计划(农︽村单独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配合学校有关①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八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 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卐划。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①明: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自主招生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A、B,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 ,必测为4C及以上且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取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取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安排。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 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ξ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ぷ通本科学生中,公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以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制◤学费总额,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人/年。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800-1360元/人/年。若港澳台学生选择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为1500元/人/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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