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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我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

                第四条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考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ぷ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八条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 分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极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极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极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々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考范围内的专↓业,考生还须参加统考并合格);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々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免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以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制◥学费总额,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学年•人;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9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学年•人。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360元。若港澳台学生选择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1400元。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华中师范大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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