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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医█科大学●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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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首都医科大学,校本部位于右安门校区,地址为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燕京医学院位于顺义校区,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

                  第四条 首都医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校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〇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首都医科大学▲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将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调阅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首ξ都医科大学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报考生。

                  第十条 本科的录取ξ 原则是: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各项调档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①取,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分数志愿︼均相同且专业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录取;原则上专业志愿分数差不超过5分。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各种加分,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但录取专业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加分者。

                  第十四条 鉴于我校教学过程╱中有中英文双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校,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七年制学生部分专业课程英文授课,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二)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的考生;

                  (六)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我校本科及高职的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对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要适当考虑身高,建议身高1.55米以下者慎报。

                  第十九条 我校在北京↓地区招收的三年制护理专业(宣武医院定向班),面向北京市户籍的全体考生,教学过程在校本部进行。考生被录取后必须与宣武医院签々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的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录取工作在教育卐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照“统一试卷、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和要求进行录取,本科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和专科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在燕京医学院培养,住顺⌒义校区;其他专业在校本部培养。

                  第二十三条 我校“高职单独招生”的护理专∩业只招收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护理专业三年学制以上(含三年)毕业生。上课地点在燕京医学院(顺义校区)。录取原则是: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生的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分别达到北京市以及学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比例(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为7:3)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各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情请见2014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考专科提前批和专科普通批的北Ψ京考生,我校对考生提出的∴会考科目和成绩等级要求详见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首都医科大学网址:http://www.ccmu.edu.cn,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语音咨询电话:(010)83911083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二九年华大学门户 » 首都医≡科大学本科、高职(专科)201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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