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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二)学校国标▂代码:10465。

                  (四)办学层次:硕士、本科、专科。

                  (六)基本情况:学校始建于1955年,是面向全国↑招生,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占∩地面积1610亩,分南区、北区和西区三个校区,现开设60个本科专业,有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程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两个类别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等高校合作开办了5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决议↘,并监督工作的具体实∑ 施。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6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为了调节各省(市、区)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的问题,以及满●足生源质量高,人数充足的省(市、区)的需要,在教育部及河南省相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ξ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ξ 时,按类别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对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同时学校尚有招生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预科生,在完成预科阶段学习后转入我校时,按照预科阶段毕业综合成╱绩排名,分省内外根据转入年度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安排,依据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学生志愿情况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报考工业设计、建筑学(五年制)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表演专业(空中乘务◤和空港管理模块)的学生,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生·年。

                  软件学院中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专科各专业△学费为80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文化分◇数(不含政策加分)达到各省(市、区)本科一批(文科或者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被我校录取的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新生奖学〖金按照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0371—67698700

                  监督电话:0371—62506905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二九年华大学门户 » 中原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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