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201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农林大学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组长由学校招生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察々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ㄨ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严格遵□ 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的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各专业对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如下: 1.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10分,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60分,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 3.报考其他专业的浙江省々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75分; 4.若符合╳英语成绩要求的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十四条 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数学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数学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若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具体录取方式: 1.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对于进档后↓考生,按照“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投档,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4、5、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对于报』考农学、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林学、园艺、园艺(观赏园艺)、植物保护和动物科学七个专业和专业方向的浙江省内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进行专业投档,不设分『数级差。江苏省考生按照“等级级差法”进行排序,选测科目等级级差为1分。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进行专业投档,不设分数级差。 3.艺术类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其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也相同的,外省考生※参考其速写成绩,浙江省考生参考其▲英语成绩;外省考生速写成绩也相同的,再参考其英语成绩↘。江苏省的艺术类专业考生综合分的计算公⊙式为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成绩*4.4*50%,其他省份的综合分计算↑公式与浙江省相同,为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成绩*7.5*50%。专业成绩浙江省为省统考成绩,外省为参加浙江农林大学艺术专业测试的成绩Ψ 。 4.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校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 取。 5.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院校志愿不设级差。 第十八条 被我校农学、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林学、园艺、园艺(观赏园艺)、植物保护和动物科学七个专业和专业方向录取的浙江省内考生,进校后不能转入其他批次的专业,但可以同批次七个专业和专业『方向互转。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精英学院—集贤学院,设置创新实验班,选拔省内外高考成绩及综合素质优异的学生进入学习。学院实行小班【化、导师制▃培养模式和个性化培养方案。旨在培养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扎实的基「础知识,宽广的国际视野,良好的科学素养和生态文明意识,突出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为培养▆造就学术型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http://zs.zafu.edu.cn/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zafu.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zafu.edu.cn/;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71-63730908,63737417(传真); 招办①电子邮箱:zlzsb@zaf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农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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