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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3、学校国标代码:10417

                  5、主管部门:江ζ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ω 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Ψ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调节各省、各专业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 况,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学校实施□ 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卐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校考(或省联考,部分专业在部分省∑ 份认可省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对进档考生▼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和书法学专业除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艺术类专业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四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具体由各教学院阅√档审核。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ㄨ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国家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北农助学金及各类校友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々

                  第二十七条: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校开设的双学位招生专业中,修读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〇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409.psp  第三十条: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联系电话:0795-3201923。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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