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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 邮编:336000

                  3、学校代码:10417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ㄨ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卐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々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〇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市、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ㄨ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

                  第十四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 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ξ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有国家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北农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北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795-3590559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宜春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412.com 公布。

                  第二十九条∞:学校咨询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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