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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 试生。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ζ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々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ζ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www.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ぷ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ω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十三条 统考录取学生、国防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 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少数民族预科□ 班考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学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保送生、艺术类专业(不含设计学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七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卐过20分。

                  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明确填报有外语类专业志愿(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投档分数相同时,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Ψ 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统考成绩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ζ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招生简章ζ 为准。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但考生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国防生︽限考英语,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报考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教育部及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不得低于所在省一本线。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按教育部有关特殊ㄨ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其统考成绩总分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及表现,在预科培养结束前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六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 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限招应届生。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三十二条 新生々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 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卐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〇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 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二九年华大①学门户 » 武汉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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