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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济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同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学校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开展。

                  第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知识、能力、人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第五条 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校的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ㄨ等部门领导。负责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工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集〇体决策。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同济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为促进区域、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公平,我校统筹考虑各地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含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专业录取规则:先将考生投档成绩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调整,再将调整后的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依次按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0、0、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所有进档考生分科类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专业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的考生,投档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且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理科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艺术类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执行。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至其他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录取过程中,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bkzs.tongji.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1-65982643、65983643、65981523,传真电话:021-65981513,电子信箱:tjzsb@tongji.edu.cn。学校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21-65980710,邮箱:jcc@tongji.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 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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