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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音乐学院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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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音乐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卐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天津音乐学院,部颁代码10072。学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北院),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南院)。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是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不做分省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录取,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只有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化课考试通知的考生才能报考我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联√考以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不作为我院的专业考试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学院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Ψ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址:www.tjcm.edu.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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