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南方医科大学,英文名称为“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 ”。
第四条 南方医科大学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51年,1979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4年8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整体移交广ω东省,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以医科为主,理工医结合、中西医结合、热带医学、生物高技术☉等为代表的优势学科群。学科涵盖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七大学科门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学校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 将各省本、专科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法学、经济学、英语等三个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新生入学后,再由相关◆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第四章 考试科目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选考的外语语种可以是任何语种,但入学后学习、考试使用的全部是英语。
第十八条 申请保送我校学习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 ( 面试 )和水平测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南方医科大学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只从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中录取,学①校将根据教学、生活设施的具体情况,调整男女生的录取人数。男生报考○护理学专业,高考总分相ω 同时,享受优先录取。其它专业无男女生限制。
“志愿优先”: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的考生。对同时投档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我校志愿间的级差分为20,10,5,0,……;非第一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分数优先”:将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排队,依◤次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如果考生前二⌒ 个专业志愿均未能被录取,将按其高考分数排序情况,优先满足高分考生后续专业志愿中最靠前的一个专业卐。
第■二十七条 考生々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ㄨ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奖学助学
1、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5760元/人·学年; 理工类专业:5160元/人·学年;文管法←经济类专业:4560元/人·学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状元奖学金、单科【优秀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多项新生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优秀新生;同时建立健全了优秀学生奖々学金、单科课程成绩优胜↓奖、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学助学机制,使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我校本、专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颁发南方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学生,达到№培养目标,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
第十章 招生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招生工作中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20-61648523。
第四十一条 所有参与招生的人员签订承诺书,郑重承诺遵守招生纪律。
第四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对其他遗留问题,由招生监督小组和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09年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510515
电子邮箱:zsb@fimmu.com
传 真:020-61648524
联系单位: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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