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衢州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全称:衢州学院。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地点: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计划、录取及入学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1.根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相应分数段(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数控制在相应分数段(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3.学校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衢州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发展性资助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 邮政编码:324000
招生网:http://xsc.qzu.zj.cn/zs/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ξ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ξ 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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