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招生章程(2013)
北京大学招生章程(2013)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ω 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北京大学聘任。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ㄨ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降分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〇的平均分。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志愿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序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该类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国防生(含飞行国防生)、定向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专业报考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附:北京大学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国家最高学府,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电子信箱:bdzsb@pku.edu.cn
北大招生网:http://www.gotopk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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