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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应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嘉应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江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邮政编码:514071;

                  医学院: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邮政编码:514031。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本科属录取批次第二批A类;专科属录取批⊙次第三批A类。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的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Ψ 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或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2.住宿费:视不同的住宿条件ω在每人每学年750元—1500元之间收取。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 申诉

                  联系人:李光明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机构联系方式

                  梅州师范分院:0753-2523398

                  电子邮箱: zsb@jy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jyu.edu.cn/xsc/zhaosheng/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0年3月23日由嘉应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嘉应学院2010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嘉应学院授权嘉应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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