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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开展艺术类专业课校考工作;

                  7.组织实施本科生远程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9.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预留计划投放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2、专业调剂及退档。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4、实际高〓考成绩同分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对其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相同分数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实行艺术类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自2012年起推行大类培养、分流工作。

                  备注:1.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按学校法学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3.仪器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按学校工学08—IV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第十六条 日语、朝鲜语(韩国语)、英语、英语(S)、俄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设有校内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校友资助和社会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86.cn ,邮编154007,联系电话(兼传真)0454-8796220/8618158,电子邮箱jmsdxzsbgs@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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