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 责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2、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按“志愿清” 、“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〇业竞争力,我校自2014年起全面推行大类培养、分流工作,共计15大类。
(2)按工学类Ⅱ培养、分流的有:材料类(含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
(3)按工学类Ⅲ培养、分流的有:仪器类(含╳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电气类(含电ξ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生物医学工『程类(含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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