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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预留计划投放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1、按照“志愿清”原则将〗同一志愿的考生(含平行志愿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将其调◥剂到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ぷ录取”。

                  3、实际高考成绩同分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含平行志愿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对其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相同分数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四条 体育类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1、按工学类Ⅰ培养、分流的有: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工业设计等专业)、能源动力类(含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

                  3、按工学类Ⅲ培养、分流的有:材料类(含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

                  5、按工学类Ⅴ培养、分流的有:建筑类(含建筑学专业)、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

                  7、按管理学类培养、分流的有: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物业管理等专业)、物流管理与工程类(含物流管理专业)、电子商务类(含◥电子商务专业)、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专业);

                  9、按法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法学类(含法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含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11、按生物科学类培养、分流的有: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等2个专业;

                  13、按教育学类培养、分流的有: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教育技术学等3个专业;

                  15、按设计学类培养、分流的有: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等3个专业;

                  同一大类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经过规定年限通识教育的学习,完成大№类通识教育后,根据学生志愿及学习成绩,依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进行专业分流,进入专业培养阶段学习。

                  第十七条 对单科ξ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ζ 、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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