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部◆标代码为12658。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Ψ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第六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七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就业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第二志愿考生,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二○一一年@ 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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