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药科大学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卐五桂山长命水大道9-13号,邮编:528458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Ψ 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药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药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 ,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ㄨ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分数优先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依次比较々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鉴于化学化工类、医药类、生物医学类、食品类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报▲考我校上述所有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奖学助学措施。
(一).国家奖、助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
2、广东省▓理科高考排名10000名以内。
1、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计算机)、生物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二、三等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一等奖。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三等奖学金。
2、广东省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省(市、自治区)(不含广东省㊣)高考分数达到生源地一本线以上且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中排名第一。
(三).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从500元/人~1500元/人。
二、其他助学◥措施:
2. 帮助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在校期间(正常学制内)国家给予全额贴息。
4.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可申请临时伙食补贴。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 真:020-39353293
学校网址:http://www.gdpu.edu.cn或http://www.gdp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 系 人:吴老师
传 真:020-39352093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科大学委托◥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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