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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邮编:100081

                  第四条 学校现已形成以□学士、硕士、博士为主的培养体系。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各类学生,颁发中央财经大学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内容成立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退役运动员、艺术类等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文科或理科招生㊣计划数的100%-105%,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0%-102%。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设置1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分数相同的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数学、英语、语文单科成绩③体育、艺术特长。

                  学校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AA,对进档考☆生按照第十五条确定专业;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选测等级要求为B+B+,专业按照学校本年∩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及认定证书中的规定执行;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专业按照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证书或合格证书中的规定执行。

                  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1、英语专业财经英语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财经英语方向的考生须在高考中加试英语口语。

                  第二十三条 往届生和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填报企业定向的考生须提前向定向单位了解定向就业政策及签订协议的要求和程序。录取时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工作。凡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一至三年级在沙河校区学习,四年级在学院南路校区学习(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一至四年级均在学院南路校区学习)。

                  40,000元;艺术设计专业平面设计方向、艺术设计专业书法方向每学年10,000元;英语专业财经英语方向、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每学年6,000元;统计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经济心理学方向、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金融数学方向每学年5,500元;其他专业每学年5,000元。

                  第三十条 高招咨询

                  学校网址:www.cufe.edu.cn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校长声明: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录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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