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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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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2014年招生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卐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系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成立于2000年5月。2003年3月,经教育部(教发函〔2003〕66号)批准为独立学院,是重庆市第一所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独立学院。2013年4月,经教育部(教发函〔2013〕83号)批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是重庆市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由独立学院成功转∏设的普通本科院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教学质量好,历年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率、毕业生就Ψ 业率均保持在90%以上,2012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2.1%。近年来,毕业生中已有800多人考上了研究生▃。2010年,学院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光荣称号,被中国独立学院协作会授予“全国先进独立学院”称号,被重庆市教委授予“重庆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称号,2011年被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授予“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称号,被重庆市民政局授予“重庆市先进社ζ 会组织”,2012年被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为国家统招计划,本科、专科招『生计划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下达。

                  第五章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外,还须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批准认可的高校组织的本科艺术专业考①试并合格。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志愿先后顺序与按调档线上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相结合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方式: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2.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合格,经各省招◤办投档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少数民族ω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①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具体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我校学习↑一年后,按照重庆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参加我校预科升本科、预科升专科考试,成绩合格,并且德、智、体符合条件者,经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我校201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升入相应2015级普通本、专科专业学习。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科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我校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位条件的,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颁发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普通文理工科本科学费13000元-14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7000元/生、年;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ㄨ费13500元/生、年,少数民族专科预科学费9500元/生、年;护理专业(专科)学费10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2014年新批准招生的专业按重庆市物价局2014年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500元/生、年。学校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ぷ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传真:023-42464941

                  电子邮箱:cqrk13548@cqrk.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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