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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理工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系国家公办的←全国重点大学。办学目标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学校分中关村校区和良乡校区: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招生、教学、学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北京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00%-120%控制。录取时学校将对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理工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分不能累计,取最@ 高一项,不超过20分。对参加我校测试合格并经审查认定的考生(含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类考生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同意后优先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十六条 如果北京理工大学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在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在分专业录取时,以高考实际考分为准,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采取依据专业志愿、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八条 自主@选拔招生的考生录取政策依据教育部和北京理工大学有关自主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保送生、国防生、艺术类、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民族预科生招生政策,均依据教育部和北京理工大学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对于享受国家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四章 办学地点  第二十条 本科办学地点在北京良乡校区、中关村校区。  第二十一〓条 民族预科生预科♀期间学习地点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京理工大学秦皇岛分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考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至少为AA,必测为4C1合格。进档以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退档时原↑则上分数优先,参考其它。其∮他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  内蒙古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采取分数清的方式。  上海市考生理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物理或化学∩);文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政治或历史或地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录取时除国防生外,无往届、应届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北京理工大学有关规定执行∏。色弱、色盲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化学类、材料化学、化工与制药类、生物科学类、生物医学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武器类、环境工程、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等各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得报考上述专业外,也不得报考我校经济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类等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得报考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专业。国防生体√检按军队院校招生体检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报考指南。北京理工大学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外语类专业:英语、德语、日语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部分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法学、经济学、公共事业々管理、会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社会工作、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软件工程专∞业:前两年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500元,后两年学费标准每人每年12000元;其余各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500元。  本硕博贯通培☉养班的学生,本科阶段学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硕、博阶段按国家及学校有关研究生缴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北京理工大学招◥生网站进行查询。北京理工大学招生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838.html 咨询电话:010-68913345,010-68949926。  第二十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以上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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