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ω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北京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00%-110%控制。录取时学校将对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分不能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对参加我校测试合格并经审查认定的考生(含自︼主招生、文艺特▓长生、体育ξ特长生、艺术类考生、竞赛获奖生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同意后优先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ζ 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十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八条 保送生、国防生、艺术类、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民族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政策,均依据「教育部和北京理工大学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对于享受国家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十九条 本科办学地点在北京良乡校区、中关▅村校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录取时除国防生外,无往届、应届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北京理工大学有关规定执行。色弱、色盲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化学、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环境工程、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等各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得报考上述专业外,也不得报考我校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等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得报考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专业。国◣防生体检按军队院校招生体检要求。
本硕博连读班Ψ 的学生,本科阶段学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硕、博阶段按国家及学校有关研究生缴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以上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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