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二号,邮政编码ω是100089。
第四条 学校凭借鲜明的外语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招收和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我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全校的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 神执行。
第八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北京地区提前招生由考生自愿♀报名,提前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英语口试和专◣业面试,并参加高考。学校主要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同时参考英语口试和专业面试∴成绩进行录取;京外地区提前批次招生由考生填报高考志愿表提前批次志愿并参加高考。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分数进行录取,不再单独组织英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十二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第一志愿专■业录取不满时,顺序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录取分数不得☆低于第一志愿录取平均分;第一〗志愿录取额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为50分以上,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由于我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有听力障碍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依据我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单独组织。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ㄨ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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