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云南民㊣ 族大学(国标代码:10691),成立于1951年,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云南省属重点大学。举办有研究生、本科和◥成人教育等。校址位于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教学区分为位于昆明市呈贡县的雨花校区(呈贡新城雨花片区)、昆明市五华区的莲华校区(一二一大街134号)、教场校区(教场北路190号)。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民族☉大学本年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 策性加分。
第十一条 除外语类专业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语口试合格;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和◣法学专业(少数民族法官班、少数民族检察官班、少数民族司法班须参加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须参加专业考试合格外,其他专业均不作加试要求。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文化→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列全省前三名(或列我校单考专业成绩前三名)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若文化考试成绩未上线者,可按规定向省招级招生部门申请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入学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入学。对未经学校批︼准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云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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