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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十公开”、“六不准”、“三十个不得”禁令,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5、办学类型: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情况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江苏省执♀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上海市、浙江省录取办法按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科:认可生▽源省(市、区)体育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不分文理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专科:认可生源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不分文理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总分相同的,以专业、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按教育部和生源卐所在省(市、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预科阶段考核合格后,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结合预科生转◤入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无〓加试要求。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〇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报到。凡在《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未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 大经费投入,采取“奖、勤、助、贷、补、减、免”等资助办法,建立学生就『学“绿色通道”,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无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学(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xyxyjbx@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790—6666058 6666055(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xyc.edu.cn

                  招生工作电子邮箱:xyxyzsb@163.com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为准。本章程未尽事々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新余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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