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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三条 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北校区(乌鲁木齐ㄨ市西北路134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

                第五条 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大学学位证书。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ぷ,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同时标注为两校联合培〗养。

                第七条 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新疆大学2014年招生计划及专业按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招生与考试》为准。

                第十二条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四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

                第十六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八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八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5300 传真:0991-8586161

                E-mail:zsb@xju.edu.cn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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