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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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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学院名称: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7号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始创于1958年,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五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凝练了“修德励学强能笃行”的校训和“自强、实干、团结、创新”的学院精神。学院依托优质的教育资源面向社会需求,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支撑和智力保障,成为区域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和学习型城区服务基地,荣获“天津市文明单位”、“天津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黄炎培职业教育先进学校”、“天津市语←言文字示范学校”等称号。学院以其鲜明的办学特色、灵活开放的办学机制及优秀的教育教学成绩,在天津市高职院校中独树一帜,是天津市高水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天津市优质校建设单位,被教育部专家组誉为“天津职业教育三大亮点之一”。

                  学院依托政府办学优势,搭建政企校社合作办学平台,大力推行校企合作、采取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与威德国际教育集团、喜达屋酒店集团、北新动画公司、联想集团、用友新道等多家大型知名企业合作,把企业实际项目搬进校园、企业技术骨干引进课堂,实施校企共育人才。学院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建设的青年艺术众创空间成为天津市首批认定的众创空间,目前有10个创业团队,50余人参与创业项目。学院以“塑城市职业学院学子形象”系列活动为载体,将专业技能培养与各类活动相融合,多措并举推进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促进全面发展,取得了显著效果。学院办学历史悠久,为各行各业输送了数以十万计的优秀毕业生,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四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设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委员会与考试院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对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录取原则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督领导小组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

                  第六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高职招生办公室,是在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纪检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2017年招生专业为:物流管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会计、酒店管理、金融管理(客户服务营销)、会展策划与管理、商务英语、文秘、社区管理与服务、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动漫制作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应用电子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分布式发电与微电网技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艺术美术类)。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8-10人间,600元/生•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录取有相关规定,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七条),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七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ω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ω 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3798.cn E-mail: cszyxyzb@163.com

                  咨询QQ:800145577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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