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ㄨ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卐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颁发,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ㄨ做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汕尾职业ω 技术学院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 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专业及外语语种▽要求: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々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开设入学绿色通道,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进的精√神,具备条件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学生每学年一等奖18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学院提供一定的勤工俭学岗位,并协助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师范生的优惠政策以国家和广东省教育厅政策ξ为依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 系 人: 王景凡 监督电话: 0660-3285296 传 真: 0660-3371873 电子邮箱: swlizehua@163.com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 话: 0660-3386864 传 真: 0660-3396865 电子邮箱: zsb@swvtc.com 学院网址: htpp://www.swvtc.cn 招生网址: 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3266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于2011年3月 16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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